欢迎来到 饮食安全动态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陕西省强化明码标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27 01:43:30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陕市监发〔2024〕24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强化明码标价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陕西省强化明码标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杰,86138602,15291960878)

  

  《陕西省强化明码标价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2026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总体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作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局制定《全省强化明码标价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2026年)》,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明码标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者)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全省营商环境不断向好。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将深入推进明码标价工作作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实践。通过坚持不懈努力,积极引导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诚信标价、明码实价、杜绝欺诈,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有效释放真实可靠的价格信号,极大提升交易效率和消费便捷度,营造敢于消费、放心消费的和谐透明消费环境。

  “引导规范”年(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围绕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各行业领域,向广大经营者(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单位)宣传明码标价政策规定,引导各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的标价方式、标价内容、标价要求进行明码标价,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深化治理”年(2025年1月至12月):不断筑牢和巩固明码标价工作基础,实行工作任务清单管理,持续巩固治理成效成果。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经营者自愿参与、积极响应明码标价承诺等工作号召,开展形式多样的推进明码标价活动,不断夯实明码标价的工作基础,探索、总结并推广一批好的经验做法。

  “巩固提升”年(2026年1月至12月):加强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全面排查和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价外加价等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构原价、虚假折价、低标高结等利用标价手段的价格欺诈行为。发挥常态化机制作用,持续提升明码标价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监管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引导规范”年期间,重点加强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引导规范,不断提升明码标价的市场普及率和规范率,努力实现明码标价在各行业领域的全覆盖。明码标价的重点行业领域如下:

  (一)相对封闭区域

  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以主动、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信息。

  (二)文化旅游行业

  文化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优惠幅度和缆车、观光车、景区管理的停车场、表演及其他服务价格等信息。园中园的门票及联票价格,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办法和优惠折扣率也要对外公布。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旅行社、文化旅游景区等经营者线下进行明码标价外,可同时在官方网站、互联网售票平台公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工具价格、服务价格等信息。

  (三)餐饮服务行业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开标示商品名称、计量单位(需要区别大、中、小容器规格时)、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在提供套餐时,除标明该套餐总价外,还应标明具体的品名、数量及计价单位。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鲜活商品,应及时调整价格。

  旅游景区及周边特色美食街的固定摊位可使用管理单位统一印制的标价签;门店内应采取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同时标明主要食材的重量,在消费者点餐之后提供餐饮服务之前,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请消费者核对确认。

  (四)酒店住宿行业

  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本酒店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明酒店客房的客房类型、当日房价(准确金额)、计价单位;同时,应明确降价、打折、特价等具体情况(向散客实际执行的具体折扣)。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还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五)医疗卫生行业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列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应当明码标价,可以同时采用触摸显示屏、电子查询系统等载体,在门户网站、医院显著位置等进行公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书面或电子自助查询式费用清单,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数量、金额等;开具的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全面、准确告知服务对象,严禁混合标价、捆绑收费。

  (六)房地产行业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要对每套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每套在售商品房应标示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商品房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以此名义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七)商业零售行业

  百货商店、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商业零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规格、等级、质地、结算方法、实时折扣等其他信息,明码标价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八)网络(线上)交易平台

  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网络(线上)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定价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不得诱导、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制定调整商品(服务)价格。

  (九)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业领域除外)的经营者,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做到标示价格真实准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

  各行业领域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明码标价工作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主攻方向、工作内容、时间步骤等,确保实施方案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强门户网站、报纸刊物、新媒体等新闻舆论宣传,进一步扩大强化明码标价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覆盖面,提高广大消费者的价格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推进明码标价工作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引导商家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主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宣传正面典型,鼓励经营者开展明码标价自律承诺。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地要履行监管职责,发挥12315平台、社会公众留言等平台作用,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和受理明码标价等方面投诉举报线索。梳理汇总消费者和经营者反映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大市场监管和价格巡查检查力度,从严从快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确保强化明码标价工作抓出成效。

  (四)开展督促指导。省局将对各地强化明码标价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适时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工作经验交流会及现场观摩。各市级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定期对区县强化明码标价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2024年、2025年、2026年)12月底前各地要对本地强化明码标价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局,省局将组织实地抽查核验。

  附件:1.明码标价参考模板(样式)

  2.强化明码标价工作统计表

  附件1

  

  商品标价签(参考模板)

  品名

  质地

  产地

  计价单位

  货号

  零售价格

  规格/等级

  物价员

<
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7/28966.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饮食安全动态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饮食安全动态网 ysaqdt.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10308号-77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